(2015)罗民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陈诒凤、杜勤福、杜莺玉与福建凤凰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诒凤,杜勤福,杜莺玉,福建凤凰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保字第34号申请人陈诒凤,女,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人杜勤福,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杜莺玉,女,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申请人福建凤凰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陈家坚。2015年5月2日10时24分,杜利贵驾驶无牌二轮燃油助力车,由罗源县松山镇往白塔乡方向行驶,途经104国道2248K+150M路段交叉路口,由道路右侧慢车道往道路左侧横穿道路时,与林睦辉驾驶的由白塔乡往松山镇方向行驶的被申请人福建凤凰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闽AYA0**号大型普通客车相碰撞,造成杜利贵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2015年5月18日,罗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罗公交认字(2015)第00068号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杜利贵负本事故主要责任,林睦辉负本事故次要责任。现双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2015年5月19日,申请人陈诒凤(杜利贵的妻子)、杜勤福(杜利贵的儿子)、杜莺玉(杜利贵的女儿)向本院申请要求保全肇事车辆,并提供陈永金名下位于罗源县凤山镇妈祖前新村39A号楼604单元商品房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林睦辉驾驶被申请人福建凤凰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申请人陈诒凤、杜勤福、杜莺玉的亲属杜利贵死亡,双方赔偿问题尚未处理。现申请人要求保全肇事车辆闽AYA0**号大型普通客车,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福建凤凰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名下的闽AYA0**号大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陈永金名下位于罗源县凤山镇妈祖前新村39A号楼604单元商品房一套;查封期间,所有权人不得擅自变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移车辆、房产的所有权。申请人陈诒凤、杜勤福、杜莺玉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诉前保全费1770元,由申请人陈诒凤、杜勤福、杜莺玉垫付,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郑凌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若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