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9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东莞市核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宜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核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宜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946-1号原告东莞市核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胜和路胜和广场B座7H号。法定代表人蔡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爱平,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宜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和彩田路交汇处联合广场A栋塔楼A5501-A。法定代表人汪溪。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亦向本院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被告撤回反诉,均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东莞市核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深圳市宜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8428元(已由原告预交),反诉受理费4740元(已由被告预交),因适用普通程序撤诉结案,本院收取本诉受理费4214元,由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2370元,由被告承担。审 判 长 曾 文 德人民陪审员 高 兰人民陪审员 周 玉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天维(代)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