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江法执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徐丽与郭贵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丽,郭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江法执字第344号申请执行人:徐丽,女,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成都市。被执行人:郭贵军,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六安市。申请执行人徐丽与被执行人郭贵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江县人民法院(2014)中江民重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丽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郭贵军已经履行完毕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江县人民法院(2014)中江民重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关于郭贵军给付徐丽垫付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素 辉审判员 杨 文 太审判员 胥 维 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材(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