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袁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XX支行,袁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3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靳XX。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XX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负责人:罗XX,该行行长。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锋,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XX,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XX支行诉被告袁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XX支行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XX支行在宣判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XX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XX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徐红伟人民陪审员  温锡文人民陪审员  陈健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谭 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