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于某与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366号原告于某,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542,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隋某甲,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319,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原告于某诉被告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昆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9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某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上半年通过原告的姐姐介绍认识、相恋,××××年××月××日在通化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良好,原告在通化市电力局工作,被告在一家国有公司工作,并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隋某乙。在女儿上初中后,被告开始赌博、去不正当场所,并且经常不回家,而且还存在家庭暴力及外遇,导致夫妻感情逐步恶化。被告所在的国有公司在1996年破产后,被告便一直没有工作,家庭的生活开支全由原告支付,双方亦于2013年3月开始分居至今,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恶化,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原被告在2012年共同购买了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张家村8号楼3单元7楼1号房产,该房产系村里的自建房,属于小产权房,没有办理房地产权证,价值55000元,现该房产由被告居住,原告同意该房产归被告所有。另原告在2008年以其个人财产在珠海市购买了珠海市斗门区城南藤湖路藤湖苑西19栋2单元307房,购买该房产后,原被告举家将户籍迁入现户籍地址,该房产属于原告的个人财产,房产亦登记在原告名下,并已于2014年11月出售,原告现居住在女儿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藤湖西江月湖心路1008号3栋4单元501室的房产里。综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价值五万五千元归被告所有。原告为其诉称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予以证明:一、结婚证,拟证明原告夫妻关系;二、户口簿,拟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被告隋某甲缺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状和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均提交了证据原件,上述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亦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可。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并经本院认可的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告于某与被告隋某甲于××××年××月××日在吉林省通化县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手续,根据原告提交的户口薄显示,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隋某乙。2015年4月10日,原告以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被告存在家庭暴力及外遇,以及原被告分居已满两年为由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在案件的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对其诉称的上述事实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本案依法定程序调解和好未果,原告坚持离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被告存在家庭暴力及外遇,以及原被告分居已满两年等离婚事由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以此诉请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本院不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于某与被告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于某已预缴),由原告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梁昆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奕泉潘丽丽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