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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开执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淄博翔天化工热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国信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翔天化工热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国信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开执字第81-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翔天化工热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勇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国信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福东,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开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山东国信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东国信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国信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