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杨艳侠与雷冬冬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艳侠,雷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潼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杨艳侠,女,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华阴市镇阳村二组,村民。被执行人雷冬冬,男,汉族,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潼关县安乐乡毛沟村*组**号。本院在执行杨艳侠申请执行雷冬冬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杨艳侠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潼执字第00001号杨艳侠申请执行雷冬冬离婚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成小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红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