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民初字第2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丛学忠与李运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体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学忠,李运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602号原告:丛学忠,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李运财,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丛学忠与被告李运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体验纠纷一案中,原告丛学忠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运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丛学忠撤回对被告李运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丛学忠负担。审判员 陶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艳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