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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章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325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张挺号,浙江中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德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杨斌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