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章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325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张挺号,浙江中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德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杨斌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