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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山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重庆巨旺地矿勘察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彭山县金炜冶化矿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巨旺地矿勘查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彭山金炜冶化矿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山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巨旺地矿勘查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启伟,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富安,四川贤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彭山金炜冶化矿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柏根,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重庆巨旺地矿勘查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彭山县人民法院(2015)彭山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山金炜冶化矿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彭山金炜冶化矿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正被人民法院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人民法院的评估、拍卖程序结束后再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彭山县人民法院(2015)彭山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荣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