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林晓与章立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455号申请人林晓。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圣翰,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章立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晓诉被告章立旺,谢维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林晓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章立旺名下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岭下村环城东路x弄xxx号(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总建筑面积66.49㎡)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章立旺名下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岭下村环城东路1弄202号(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总建筑面积66.49㎡)的房产,限制其办理过户、设立抵押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谦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冰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