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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徽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马建刚与张保林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刚,张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徽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马建刚,男,74岁,汉族。被执行人张保林,男,43岁,汉族。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徽法伏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马建刚与张保林债务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3000元,剩余的2000元债权申请人执行人自愿放弃,现该协议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徽法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张保林自愿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 予代理审判员  范欣峰代理审判员  贾利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