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钟廷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钟廷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立鹏,职务:事理长。委托代理人卢明亮,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河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钟廷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钟廷财借款合同纠纷(2013)东民初字第120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钟廷财已主动履行文书义务,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因此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丰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2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相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