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孟某与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横牌子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横牌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801号申请执行人孟某,男,50岁,汉族,农民,公民身份×××,现住赤峰市。被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横牌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横牌子村。法定代表人孙某,村委会主任。孟某申请执行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横牌子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3)松民初字第58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孟某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横牌子村民委员会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横牌子村民委员会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松民初字第581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文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 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