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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聂幺妹、彭万蓉与宣恩县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幺妹,彭万蓉,宣恩县供电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102号原告聂幺妹,务农。原告彭万蓉。委托代理人杨发明,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被告宣恩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宣恩县珠山镇民族路34号。法定代表人郑传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幺妹、彭万蓉诉宣恩县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聂幺妹、彭万蓉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幺妹、彭万蓉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幺妹、彭万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8元,减半收取2154元,由原告聂幺妹、彭万蓉负担。审 判 员  张登干人民陪审员  龙安桃人民陪审员  冉启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丽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