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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良兴与向才万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兴,向才万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475号原告张良兴。委托代理人聂茂英。被告向才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良兴诉被告向才万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良兴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良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实收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苏小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熊娅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