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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杜羲坪与胡烨旻、寿佩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羲坪,胡烨旻,寿佩芬,杭州至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周猷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703号原告杜羲坪。委托代理人何东南、韩蓓丽,浙江均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烨旻。被告寿佩芬。被告杭州至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杭州市下城区回龙路231号728室。法定代表人寿佩芬。被告周猷新。原告杜義坪与被告胡烨旻、寿佩芬、杭州至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周猷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韩蓓丽、被告胡烨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寿佩芬、杭州至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周猷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诉称:胡烨旻、寿佩芬、杭州至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收条各一份。并由周猷新提供担保。但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胡烨旻、寿佩芬、杭州至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仅归还借款20万元,余款30万元至今未还,周猷新也未履行保证责任。现起诉来院,要求:1、胡烨旻、寿佩芬、杭州至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立即返还原告借款30万元,并赔偿自起诉日起至还款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周猷新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胡烨旻辩称:胡烨旻是通过马海军认识杜羲坪的丈夫任君明借款50万元。手续办理好后,胡烨旻本打算借款三、四天就归还,而且马海军是胡烨旻同事的表弟,他说会帮胡烨旻向任君明还款50万元并拿回借条。但是胡烨旻把钱交给马海军后他并没有归还,后来马海军也因为集资诈骗被公安机关关押。胡烨旻和任君明曾约定每个月归还10万元,但是之后因胡烨旻资金紧张,没有及时归还,但是胡烨旻已陆续还款了30万元,开始是打款给任君明,后来任君明说让胡烨旻打款给杜羲坪了,而且任君明也承认胡烨旻还款30万元的事实。被告寿佩芬、杭州至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周猷新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借条及收条各一份,用以证明胡烨旻、寿佩芬、杭州至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由周猷新作为担保人的事实;2、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已向被告汇款的事实;3、招商银行柜员机客户凭条两份,用以证明原告已向胡烨旻指定的吕少英汇款5万元的事实;4、指定打款说明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60万元,但是被告要求原告打款5万元到吕少英的户头里的事实。经质证,胡烨旻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但认为归还现金30万元,以车辆抵押所借10万元已经另行以现金返还了。上述证据虽未经寿佩芬、杭州至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周猷新到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该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故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四被告均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起诉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胡烨旻、寿佩芬、杭州至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与周猷新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也合法有效,胡烨旻、寿佩芬、杭州至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未及时返还借款,周猷新未承担保证责任,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胡烨旻提出其已归还本案借款30万元,其中10万元系现金交付的辩解,因原告已经承认胡烨旻归还借款20万元,但是对归还现金10万元予以否认,而胡烨旻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所陈述的事实,故而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寿佩芬、杭州至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周猷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胡烨旻、寿佩芬、杭州至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杜義坪借款30万元,并赔偿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周猷新对上述胡烨旻、寿佩芬、杭州至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付款义务负连带责任,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胡烨旻、寿佩芬、杭州至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胡烨旻、寿佩芬、杭州至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周猷新负担。该案件受理费杜義坪已向本院预交,胡烨旻、寿佩芬、杭州至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周猷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杜義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部份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份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长  孔海琪人民陪审员  李 松人民陪审员  曹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