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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芙民初字第3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湘广嘉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众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湘广嘉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长沙众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芙民初字第3351号原告长沙湘广嘉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菊生。委托代理人汪正武。被告长沙众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勋。原告长沙湘广嘉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广嘉禾公司)诉被告长沙众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合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王雅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魏建莲、苏麟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方亚男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湘广嘉禾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众合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未到庭参加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湘广嘉禾公司诉称:2013年5月4日,湘广嘉禾公司与众合公司签订《广告业务发布合同》,合同约定,由湘广嘉禾公司根据众合公司提供或确认的样稿制作,并按众合公司要求的地点发布广告画面,广告发布费用总额为18.5万元。众合公司在合同签订生效3日内支付湘广嘉禾公司广告发布费2万元,在2013年6月10日前支付湘广嘉禾公司剩余广告发布费8万元。若众合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付款,则应按逾期天数每日加付合��总额的万分之四向湘广嘉禾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湘广嘉禾公司依约完成广告的制作和发布,并经众合公司验收合格。但众合公司仅支付了第一笔广告费2万元,剩余广告发布费16.5万元至今未付。湘广嘉禾公司多次催告,众合公司均拒绝支付广告发布费及违约金。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众合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16.5万元,并按每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庭审中,湘广嘉禾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广告发布费15万元,并按约定标准支付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被告众合公司在法律规定的答辩及举证期限内,既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答辩等诉讼权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4,湘广嘉禾公司与众合公司签订《广告业务发布合同》,合同约定:湘广嘉禾公司依据众合公司提供或确认的���稿,在长潭西高速九华互通西南角(三面立柱规格为18米×6米×3面)、京珠高速大石桥互通(双面立柱规格为18米×6米×2面)、谭邵高速周旺铺互通(双面立柱规格为18米×6米×2面)地点发布以众合公司代理的品牌或其自身形象宣传为内容的户外广告,发布期限自2013年5月8日至2014年8月7日,合同总金额为18.5万元。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生效三日内众合公司支付给湘广嘉禾公司广告发布费人民币2万元;本合同挂画后,2013年6月10日前支付8.5万元;本合同发布至2013年7月10日前支付8万元。众合公司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湘广嘉禾公司付款的,众合公司按逾期天数每日以合同总额的万分之四向湘广嘉禾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订立后,众合公司支付了第一笔广告发布费2万元,湘广嘉禾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广告发布义务。剩余广告发布费16.5万元众合公司未支付。众合公���多次索款未果,故诉至本院。另查明,2014年12月23日,众合公司向湘广嘉禾公司出具《还款承诺函》,确认尚欠湘广嘉禾公司广告发布费16.5万元,于承诺之日起一年内归还。庭审中,湘广嘉禾公司认可众合公司在起诉后支付了1.5万元。后湘广嘉禾公司与众合公司失去联系。上述事实,有《广告业务发布合同》、发票、银行贷记通知、还款承诺函、广告发布照片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湘广嘉禾公司与众合公司订立的《广告业务发布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合同订立后,湘广嘉禾公司完成合同约定义务,众合公司亦应依约如期履行支付广告费义务。众合公司已支付3.5万元,尚欠15万元未予支付。虽然众合公司于2014年12月24日承诺一年内归还,但自此之后众合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众合公司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预期违约,湘广嘉禾公司可以在履行届满前要求众合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故对湘广嘉禾公司要求众合公司支付尚欠广告费1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违约金,《广告业务发布合同》有明确的约定,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湘广嘉禾公司请求众合公司按约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也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沙众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原告长沙湘广嘉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15万元;二、被告长沙众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原告长沙湘广嘉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4日起按日万分之四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上款项,限被告长沙众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长沙众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87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长沙众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雅军人民陪审员  魏建莲人民陪审员  苏 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亚男���: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第二百六十一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