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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执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霍兴光与鲜长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兴光,鲜长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269号申请执行人霍兴光,男,汉族,职工。被执行人鲜长年,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凤翔民初字第0131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霍兴光诉鲜长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鲜长年在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纸坊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等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鲜长年在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纸坊信用社的存款。本裁定送到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封军辉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宏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