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葛灵芝与张皓宇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灵芝,张皓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438号申请执行人:葛灵芝,男,汉族,1987年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张皓宇,男,汉族,1992年2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皓宇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19342元(其中赔偿损失39729.1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8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1199元、执行费517元,后期利息顺延计算)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义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