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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执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建华与胡明皓、亢茂林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华,胡明皓,亢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416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华(LIJOSHUAJIANHUA),男,1957年11月11日生,地址:上海市。被执行人胡明皓,男,1978年7月31日生,汉族,地址: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亢茂林,男,1978年12月25日生,苗族,地址:贵州省都匀市。本���在执行本院(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2932号李建华与胡明皓、亢茂林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建华要求被执行人胡明皓、亢茂林支付40万元以及利息。两被执行人现在去向不明,经查胡明皓在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XXX号XXX室有房产,已经被虹口区法院先行查封,本院轮候查封,没有其他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没有其他执行财产线索,并表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因此,本案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29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文汇代理审判员  叶 斌代理审判员  沈富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陈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