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千银与被执行人倪飞、李忠梅、李玉梅、李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千银,倪飞,李忠梅,李玉梅,李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李千银,男,汉族。被执行人倪飞,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忠梅,女,汉族。被执行人李玉梅,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庆,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千银与被执行人倪飞、李忠梅、李玉梅、李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忠梅、李玉梅、李庆因不服本院(2014)绥商初字第48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2015年5月6日本院做出(2015)绥民申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2014)绥商初字第482号民事调解书视为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4)绥商初字第4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俊东审判员 石 磊审判员 秦旭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宏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