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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龙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方明霞与莱阳市永立精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龙民初字第152号原告:方明霞。被告:莱阳市永立精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明霞诉被告莱阳市永立精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方明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一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