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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垦民一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亚兵与孙二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兵,孙二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垦民一初字第25号原告张亚兵,男,汉族,1973年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卫江,奎屯市团结路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孙二郎,男,汉族,1965年10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秀娟,新疆西部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詹其花(孙二郎妻子),女,汉族,1974年9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兵与被告孙二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亚兵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亚兵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亚兵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 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美娟申请书原告与被告孙二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证据不足,特申请撤回起诉。申请人:年月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