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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得通五金制品厂与郭文芬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平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得**制品厂,郭*芬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493号原告深圳市得**制品厂,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投资人张*群。委托代理人艾青,广东利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利芳。被告郭*芬。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艾青,被告郭*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无争议事项:一、入职时间及职务:被告2012年2月3日入职原告,担任电焊工一职。二、仲裁请求:2015年2月5日被告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原告支付被告2012年2月3日至2014年6月28日期间加班工资差额105930.4元;2、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7500元;3、原告支付被告2012年3月3日至2014年6月2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90620.1元;4、原告支付被告2012年2月3日至2014年6月28日期间的高温津贴1500元。三、仲裁结果:2015年3月24日,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1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12年9月1日至2014年5月28日期间加班工资差额3004.62元,驳回了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四、诉讼请求: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2年9月1日至2014年5月28日期间加班工资差额3004.62元。双方有争议事项:一、加班时间及工资情况:被告主张其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加班费,基本工资随着被告工作年限的增加而增加,具体为2012年9月至2012年10月、2012年11月至2012年12月、2013年1月、2013年2月至2013年6月、2013年7月至2013年11月、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2014年3月至2014年5月,分别为2650元、2750元、2850元、3000元、3200元、3300元、3500元。原告则主张被告的工资结构为月薪制,从入职至离职期间的工资为2400元—3000元不等。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有被告签字确认的2012年9月至2014年5月的《工资考勤及借款清单》,该清单详细载明了被告该期间的出勤天数及工资结构(每月以一个确切的金额÷30天×实际出勤天数+加班工资+房租100元,具体每月的出勤天数、工资计发基数及应发工资数额详见附表)。被告对上述《工资考勤及借款清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主张该《工资考勤及借款清单》只记载了出勤天数,并未记载具体的每天出勤时间,被告实际每天出勤9个小时。原告对被告的陈述不予认可,称被告每天的实际出勤时间是按照八小时计算的,其余的是算作加班时间。另,被告对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本案仲裁阶段统计的被告周末加班时间不予确认,主张2013年3至5月被告周末加班时间分别应为71.5小时、76.5小时、67.5小时,2013年10月的周末加班时间应为85.5小时。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记载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及工资支付情况,且该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根据上述规定,本案被告于2015年2月5日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应当对其申请仲裁之日前两年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即原告应当提供被告2013年2月5日之后的工资表。本案中,原告提交了被告2012年9月至2014年5月的《工资考勤及借款清单》,清单显示被告该期间存在加班的事实,但并未显示被告具体的出勤情况,故对被告该期间的出勤情况,本院依法采信被告的主张,认定其每天上班9小时。根据被告的该主张结合被告确认的《工资考勤及借款清单》,本院统计出被告2012年9月至2014年5月期间的具体加班时间(详见附表),该统计结果与被告自行统计的数字不同,以本院统计的为准。从被告确认的《工资考勤及借款清单》显示的工资结构来看,被告2012年9月至2014年5月期间每月需工作满30天才能拿到全额工资,该工资结构应为月薪制。故,本院依法认定被告的工资结构为月薪制,对被告称其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3000元+加班费的主张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主张的出勤时间及《工资考勤及借款清单》上显示的每月月薪制工资数额,经本院核算,该月薪制工资的时薪均低于同期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时薪【被告的出勤时间:正常工作时间21.75天×8小时/天+平时加班时间21.75天×1小时/天×1.5倍+周末加班时间(包月30天-21.75天)×9小时/天×2倍=355.125小时,相应的月薪工资÷355.125小时=包月制时薪,均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故该包月制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依法应当以同期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被告相应的加班工资差额。经依法核算,原告还应支付被告2012年9月1日至2014年5月28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3004.62元(具体计算方式详见附表)。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得**制品厂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深圳市得**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郭*芬2012年9月1日至2014年5月28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人民币3004.6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深圳市得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司黎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晓芳附表:《郭*芬2012年9月至2014年5月加班工资计算明细表》附表:郭*芬2012年9月至2014年5月加班工资计算明细表(单位:元)日期 计发基数 出勤天数 出勤工资总计 房补 其他 平时加班时间 平时加班工资 周末加班时间 周末加班工资 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工资总额 差额 2012年9月 2650 26天+4小时 2346 100 20 258.62 58 1000 0 0 2758.62 412.62 2012年10月 2650 26.5天 2332 100 20 258.62 58 1000 0 0 2758.62 426.62 2012年11月 2750 25天 2300 100 22 284.48 27 465.52 0 0 2250 50 2012年12月 2750 25天+22小时 2620 100 21 271.55 57 982.76 0 0 2754.31 134.31 2013年1月 2850 29天+15小时 2992 100 22 284.48 78 1344.8 0 0 3129.31 137.31 2013年2月 3000 9天 900 0 9 116.38 0 0 0 737.07 -162.93 2013年3月 3000 28.5天+4小时 2916 100 21 289.66 63 1158.62 0 0 3048.28 132.28 2013年4月 3000 29.5天 2950 100 21 289.66 72 1324.14 4 110.34 3324.14 374.14 2013年5月 3000 29.5天 2950 100 22 303.45 63 1158.62 4 110.34 3172.41 222.41 2013年6月 3000 27天 2700 100 19 262.07 72 1324.14 0 0 3186.21 486.21 2013年7月 3200 26天 2771 100 23 317.24 27 496.55 0 0 2413.79 -357.21 2013年8月 3200 30天 3200 100 满勤100 22 303.45 81 1489.66 0 0 3393.1 193.10 2013年9月 3200 27天 2878 100 20 275.86 63 1158.62 0 0 3034.48 156.48 2013年10月 3200 29.5天 3144 100 20 275.86 72 1324.14 13 358.62 3558.62 414.62 2013年11月 3200 27天 2915 100 21 289.66 54 993.10 0 0 2882.76 -32.24 2013年12月 3300 25.5天 2805 100 22 303.45 31 570.11 0 0 2473.56 -331.44 2014年1月 3300 13.5天 1485 100 13 179.31 0 0 0 0 1172.41 -312.59 2014年2月 3300 13天+4小时 1507 0 13 202.62 4 83.13 0 0 1366.39 -140.61 2014年3月 3500 21.5天 2507 100 21 327.31 4 83.13 0 0 2218.44 -288.56 2014年4月 3500 26天+2小时 3072 100 22 342.9 38 789.7 0 0 2940.6 -131.4 2014年5月 3500 23.5天 2740 100 22 342.9 31 644.23 0 0 2795.13 55.13 以上加班工资差额合计 3004.62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