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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1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聂淑荣与被告腾海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淑荣,腾海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785号原告聂淑荣,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腾海扩,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负责人武运保,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淑荣与被告腾海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淑荣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腾海扩所有的冀XX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价值2万元,并用高玉花的冀XX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腾海扩所有的冀XX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二、查封高玉花所有的担保冀XX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海虹审 判 员  杨金水人民陪审员  赵 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立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