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范树青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树青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089号罪犯范树青,男,1971年7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树青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宣判后其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2012)南刑终字第164号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范树青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追缴违法所得部分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3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范树青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2013年12月因在《春芽报》刊稿奖0.5分。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监区夜间值班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3年获监狱表扬,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2月至2015年1月共获达标分1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奖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7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树青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9月27日至2017年9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