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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14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孟乐与杜雄、刘青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乐,的杜雄,刘青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430-1号申请人孟乐,男,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的杜雄,男,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刘青娥,女,无固定职业。申请人孟乐与被执行人的杜雄、刘青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的(2014)与民初字第0051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刘青娥名下的位于榆林市经济开发区塞维利亚商住楼9幢B-1701号房产一套(预告登记证明号:011325)。于2014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青娥名下的位于榆林市经济开发区塞维利亚商住楼9幢B-1701号房产一套(预告登记证明号:01132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拓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