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澄华民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赵秀芬与唐军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芬,唐军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华民初字第00265号原告赵秀芬。被告唐军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276号101室、201室(各半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秀芬与被告唐军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赵秀芬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赵秀芬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秀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赵秀芬已预交),由赵秀芬负担。审判员  陈教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卞菱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