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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清与谭佳凤、陈伟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清,谭佳凤,陈伟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杨清,住重庆市秀山县。申请执行人:谭佳凤,住重庆市秀山县。法定代理人杨清,系其母亲。被执行人:陈伟波,住广州市荔湾区。关于杨清、谭佳凤与陈伟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南法民一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陈伟波应向杨清、谭佳凤赔偿500443.3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254元。因陈伟波未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杨清、谭佳凤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南法执字第2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志东审 判 员  郑伟军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邵 华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