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诉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梅东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东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诉初字第00008号起诉人:梅东进。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收到起诉人梅东进以徐峰、印文娣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诉称:两被起诉人系夫妻,2009年徐峰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起诉人借款20万元,现两被起诉人均已被判处刑罚,但尚有15万元至今仍未返还给起诉人。故起诉人请求判令两被起诉人连带偿还借款15万元,并偿还借款以后的利息。本院认为: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泰中刑二初字第0001号刑事判决书已对起诉人的诉求作出处理,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梅东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 军审 判 员 何月萍人民陪审员 张 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