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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执字第1706-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宋祥生与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仲裁2015执170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辉,宋祥生,关丽雅,刘芳,广州xxxx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执字第1706-1710号申请执行人:杨辉,住广东省梅县。申请执行人:宋祥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关丽雅,1978年6月26日,住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申请执行人:刘芳,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贤韵街31号101房上述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龙英,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美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xxxx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程晶,该公司总经理。杨辉、宋祥生、关丽雅、刘芳与与广州xxxx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五案,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穗仲案字第x号、(2014)穗仲案字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xxxx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有可供执行财产。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五案指定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洁靖审判员  刘卓江审判员  刘 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新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