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韦玉荣与陈胜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玉荣,陈胜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韦玉荣。被执行人:陈胜安,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韦玉荣申请执行陈胜安关于民间借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执字第266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俭为审判员 刘艳慧审判员 黄江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加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