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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08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斌与张大松、杜兴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816-1号申请执行人王斌,男,1974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执行人张大松,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杜兴菊,女,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张大松之妻。申请执行人王斌与被执行人张大松、杜兴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09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大松、杜兴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大松、杜兴菊银行存款人民币33万元;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大松、杜兴菊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