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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26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郑力夫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力夫,王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2696-1号申请执行人郑力夫,个体户。被执行人王龙,个体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字第411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郑力夫所有的位于山河湾10号楼5单元202室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产权证号:410021115118**)。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友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