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民初字第1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杨凤成与张卫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成,张卫东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1649号原告杨凤成,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卫东,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凤成诉被告张卫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卫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基于真实、自愿意思撤回起诉的行为,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凤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文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