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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勃执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姜东来与吴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东来,吴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勃执字第00172号申请执行人姜东来,男。被执行人吴伟,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东来与被执行人吴伟买卖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吴伟现无可执行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姜东来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3)乌勃民一初字第02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陈 振审判员  徐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