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勃执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姜东来与吴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东来,吴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勃执字第00172号申请执行人姜东来,男。被执行人吴伟,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东来与被执行人吴伟买卖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吴伟现无可执行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姜东来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3)乌勃民一初字第02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陈 振审判员 徐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