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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漳州市安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吴慧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安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吴慧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851号原告漳州市安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南昌路香格里拉-观园2幢301号。法定代表人简志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旭初,男,系原告公司副总经理,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君,女,系原告公司员工,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黄吴慧妍,女,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安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吴慧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漳州市安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市安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需补充新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安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3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漳州市安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长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惠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