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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鑫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赵兴菊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847)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鑫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847号原告天津市鑫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利敏。委托代理人姜亚侠。委托代理人鲁恒健。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鑫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鑫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鑫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鑫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元,由原告天津市鑫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旭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