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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567号原告王某某,男,1960年12月25日生,汉族。被告秦某某,女,1963年12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法院主持调解,现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