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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商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坊分社与高忠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坊分社,高忠霞,白付军,白付学,白秀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商初字第463号原告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坊分社,住所地:商河县。被告高忠霞,女,回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白付军,男,回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白付学,男,回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白秀凤,女,回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坊分社与被告高忠霞、白付军、白付学、白秀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坊分社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坊分社撤回对被告高忠霞、白付军、白付学、白秀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29元,减半收取1564.5元,由原告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坊分社负担。审判员  陶玉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