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吴绍炉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绍炉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991号罪犯吴绍炉,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00年12月27日作出(2000)南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绍炉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宣判后,其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30日作出(2001)闽刑终字第1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7月2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作出(2004)闽刑执字第66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7年5月18日作出(2007)南刑执字第5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又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绍炉在考核期内,曾于2013年10月因未按要求整理内务卫生扣0.5分,但经教育后,尚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理。参加“三课”学习,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车工工种劳动,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月至5月能定期汇报狱情每月奖0.5分。2012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2014年均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1月至2015年1月共获达标分21.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奖、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1.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绍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12月16日至2020年1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