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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谭玉政、谢学荣、谢攀攀、谭雨千、谭仟荨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甘井子支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玉政,谢学荣,谢攀攀,谭雨千,谭仟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甘井子支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40号原告:谭玉政,男,汉族,1959年7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原告:谢学荣,女,汉族,1954年5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原告:谢攀攀,女,汉族,1986年3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原告:谭雨千,女,汉族,2009年7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原告:谭仟荨,男,汉族,2011年7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甘井子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玉政、谢学荣、谢攀攀、谭雨千、谭仟荨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甘井子支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玉政、谢学荣、谢攀攀、谭雨千、谭仟荨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甘井子支公司的起诉是对己方诉权的合理处置,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玉政、谢学荣、谢攀攀、谭雨千、谭仟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谭玉政、谢学荣、谢攀攀、谭雨千、谭仟荨负担。审 判 长  吕延铭人民陪审员  郭月光人民陪审员  王东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慧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