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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3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义乌分中心与寿俊霞、刘东等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义乌分中心,寿俊霞,刘东,金华新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3307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义乌分中心,住所地义乌市南门街***号。法定代表人刘国强,主任。被执行人寿俊霞。被执行人刘东。被执行人金华新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时代商务中心9层。法定代表人程正秋,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义乌分中心与被执行人寿俊霞、刘东、金华新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金华新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2015)金义商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已于2015年4月7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受理,因此本案的执行依据(2015)金义商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未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义乌分中心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吴功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