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执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江鑫通线绳工贸有限公司与曲阜市野牛橡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鑫通现绳工贸有限公司,曲阜市野牛橡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执字第948号申请执行人:吴江鑫通现绳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曲阜市野牛橡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于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审结。该案(2013)曲商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曲商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国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