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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民一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一初字第321号原告胡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徐友良,沅江市共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刘某某,女。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