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终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扁鹊制药有限公司与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扁鹊制药有限公司,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终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扁鹊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建瑞,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义祥,该××董事长。本院在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扁鹊制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民初字第2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翟现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晁宗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