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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3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骆锦舟与黄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上网)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锦舟,黄祥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3575号原告骆锦舟,男,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黄祥阳,男,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骆锦舟与被告黄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锦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骆锦舟负担。审判员  朱小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傅家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