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03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程丽丽、张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程丽丽,张江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3241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负责人方明华。被告程丽丽。被告张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程丽丽、张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程丽丽、张江名下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程丽丽、张江名下的银行存款150万元,如账户上无款或存款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额后余款方可支取;二、若被告程丽丽、张江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150万元,则查封、扣押上述被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辉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人民陪审员 周霞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