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初字第184号原告胡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雷晓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