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民一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初字第184号原告胡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雷晓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传程